6.1 试验的基本要求
6.1.1 一般试验条件
除对试验条件已作具体规定外,其余试验应在符合下面环境要求的室内进行。
a)环境温度:20℃±5℃;
b)相对湿度:≤90%;
c)大气压力:86kPa~106kPa。
6.1.2 试验用的仪器、仪表
除具体试验有特别规定,试验用的仪器、仪表应符合如下规定:
6.1.2.1 频率表、电压表、电流表、功率表:用于型式试验,精度不低于0.5级;用于出厂检验,精度不低于1.0级。
6.1.2.2 温度测量仪表:允许误差为±0.5℃。
6.1.2.3 湿度测量仪器:精度为1%。
6.1.2.4 时间测量仪表:精度为1s。
6.1.2.5 环境气压测量仪表:精度为±200Pa。
6.1.2.6 噪声测量仪器:采用I级或I级以上的精确级声级计,或相同精度等级的噪声测试、分析系统。
6.1.2.7 长度测量工具:允许误差为1mm以内。
6.1.2.8 光谱辐照度计:精度为5%。
6.1.3 操作遥控器,使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的晾杆正常升降,试验结果应符合5.1.3的规定。
6.1.4 在晾杆下降过程中,用木架作为障碍物放在晾杆下方时,试验结果应符合5.1.4的规定。
6.1.5 通过视检,检查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的上、下限位功能,试验结果应符合5.1.5的规定。
6.1.6 测量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上下的行程值,试验结果应符合5.1.6的规定。
6.1.7 通过视检,检查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的停止、再启动功能,试验结果应符合5.1.7的规定。
6.1.8 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接通电源,遥控器放置在距离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主机中心位置的直线距离为5m处,对遥控器的全部功能分别操作5次,试验结果应符合5.1.8的规定。
6.2 电气安全
6.2.1 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的电气安全试验应按6.2.2条款以及GB 4706.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,试验结果应符合5.2.1的规定。带热风干燥功能的产品还应按GB 4706.60进行试验。
6.2.2 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按GB 4706.1进行第11章试验时,试验时间为连续工作2个周期,每个周期包含晾杆下降一次、晾杆上升一次。试验结果应符合5.2.2的规定。
6.3 噪声
6.3.1 测试环境
6.3.1.1 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的噪声测试环境应符合GB/T 4214.1规定的声学环境,且背景噪声与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噪声测定值的差应大于10dB(A声压级)。
6.3.1.2 房间的声学环境应符合表1的要求(可采用GB/T 6882 标准中对消声室的鉴定程序进行测试)。
表 1 测得的声压级和理论的声压级之间最大允差
6.3.2 测试条件
6.3.2.1 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应在额定电压、额定频率下运行。
6.3.2.2 挂上额定载荷。
6.3.2.3 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悬挂在测试环境的中央。
6.3.2.4 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应在设定的正常工作状态下稳定运转5个周期后再开始测试。
6.3.3 测试方法
6.3.3.1 采用全球包络法进行噪声的测定(见图1),球面半径SR为1.414m,四个测试点A、B、C、D分别处于比被测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器具几何中心点低1m的水平平面与球表面相交形成的周围上均匀分布的四个位置,图1中样品中心点为器具的几何中心点。
图 1 全球包络法噪声测试点简图
6.3.3.2 每个测试点观测期不小于5s。声压级取观测期间极大和极小声压级的平均值。
注: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启动、停止时刻的噪声不包含在测试范围之内。
6.3.4 试验计算
6.3.4.1 按照上述方法测得A、B、C、D四个测试点的数据后,按式(1)计算表面平均A计权声压级:
Lpm = (1/4)∑Lpi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i
式中:
L pm ——表面平均A计权声压级,单位为dB;
L pi ——第i点的A计权声压级,i为A、B、C、D四个测试点,单位为dB。
6.3.4.2 由平均A计权声压级换算成A计权声功率级,按式(2)计算:
S
LWA = Lpm + 10lg( - ) - K2 - K3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S0
式中:
LWA ——A计权声功率级,单位为dB;
L pm ——表面平均A计权声压级,单位为dB;
S ——测量表面面积,m2( S = 4πR^2 , R = 1.414m, S = 25.125m^2);
S0 ——1m^2;
K2 ——环境修正值,单位为dB,按GB/T 4214.1的规定;
K3 ——温度气压修正值,单位为dB,按GB/T 4214.1的规定。
A计权声功率级计算结果应符合5.3的规定。
6.4 照明
用视检和通电操作进行照明灯及灯罩的检查,应符合5.4的规定。
适用时,按照GB7000.1、GB 19510.14、GB 24819等标准中要求进行试验。
6.5 外观
6.5.1 产品外观质量的检查
用手感和视检的方法检查,应符合5.5.1的规定。
6.5.2 涂敷件质量的检查
6.5.2.1 用手感和视检的方法检查,应符合5.5.2.1的规定。
6.5.2.2 按GB/T 2423.3的方法进行恒定湿热试验,应符合5.5.2.2的规定。
6.5.2.3 按GB/T 9286的方法进行涂层附着力性能试验,涂层应符合5.5.2.3的规定。
6.5.3 不锈钢制件表面质量的检查
6.5.3.1 用手感和视检的方法检查,应符合5.5.3.1的规定。
6.5.3.2 按GB/T 2423.17的方法进行盐雾试验,应符合5.5.3.2的规定。
6.5.4 电镀件质量的检查6.5.4.1 用手感、视检的方法检查,应符合5.5.4.1的规定。
6.5.4.2 按GB/T 2423.18中严酷等级为2级的要求进行盐雾试验,应符合5.5.4.2的规定。
6.5.5 塑料件质量的检查
6.5.5.1 用手感、视检的方法检查,应符合5.5.5.1的规定。
6.5.5.2 按GB 4706.1中第30章的方法进行试验,应符合5.5.5.2的规定。
6.5.6 玻璃制件的质量
按GB 15763.2的方法进行试验,其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5.5.6的规定。
6.6 寿命
6.6.1 升降、照明、热风干燥、消毒等功能用开关的寿命试验,可以在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的实际工作状态下进行,也可在模拟等效电路中进行。操作频率为12次/min,累计试验10 000次,应符合5.6.1的规定。
6.6.2 在晾杆上挂上额定载荷的重物,在额定电压、额定频率下工作,每5分钟内升降一次,升降次数为5 000次,如果产品标志或说明书中明示的升降次数大于5 000次,则按产品说明书中明示的升降次数进行试验。试验后,产品应符合5.6.2的规定。
6.7 热风干燥
带热风干燥功能的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,依据GB 4706.1中第11章的试验条件,器具的悬挂系统处于最上部的位置,开启器具的热风干燥功能,工作至稳定状态,测量器具悬挂系统上表面所在截面处的空气温度,测得的最高温度应符合5.7的规定。
6.8 紫外线消毒
带紫外灯的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,应符合GB19258的要求。
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以额定电压供电,在不带负载的情况下工作,在距离器具几何中心点1m处测量辐射度,测量仪器的放置应能记录到最大辐射。试验结果应满足5.8的规定。
测量仪器用于测量直径不超过20mm圆形区域的平均辐射度。仪器的响应应与入射辐射线和圆形区域法线夹角的余弦成正比。光谱分布用带宽不超过2.5nm的分光光度计以1nm的间隔测量。
总有效辐射度由以下计算:
400nm
E= ∑SλEλ△λ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3)
250nm
式中:
E ——有效辐射度;
Sλ ——按照表2确定的相对频谱权重因数;
Eλ——光谱辐照度(W/m2 nm);
△λ ——带宽(nm)。
每个波长的有效辐射度按表2所示的紫外线(UV)作用频谱计算。
6.9 过载
6.9.1 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,当挂上比额定载荷大于5kg的重物时,器具的报警提醒功能应动作;在负载质量比额定载荷小5kg后,报警提醒功能自动解决,或可通过操作部件实现复位。
6.9.2 悬挂式电动晾衣机(架)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,悬挂系统调节到最低位置,分别在悬挂系统受力点、晾杆中间位置挂上80kg的重物,持续2min后取走重物,试验结果应符合5.9.2的规定。
表2 不同波长的频谱权重因数